深圳海關輔助執法作業服務項目(東部、西部片區)的答疑公告
2020/04/26
管理員
各供應商:
我機構于2020年4月10日發布的關于“深圳海關輔助執法作業服務項目(東部、西部片區)(項目編號:SSZX2020-049)”招標公示期間收到投標供應商的疑問函,針對提問,答復如下:
疑問:招標文件“評標信息-商務標-同類項目業績”中要求:“投標供應商近五年內(2015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時間)承擔過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同類服務項目(服務人數不少于100人),每提供一項得0.5分,滿分5分。投標供應商與同一單位同一項目的續簽合同不重復記分。”招標文件“評標信息-商務標-履約評價”中要求:“投標供應商提供的符合上面‘同類項目業績’要求的項目業績,經服務單位考核評價為優或滿意的,每提供一項得0.5分,滿分 5分。”我司認為上述同類業績評分標準的設置具有傾向性和歧視性。依據:深圳市政府采購中心關于政府招標文件(通用服務類)模板中關于投標人同類業績情況作了如下規定:“由采購人填寫與項目相關的業績不得設置特定行政區域或特定行業的類似業績,業績必須為已驗收(履約評價)合格的業績(設置業績時間要求的,以項目驗收或履約評價時間為準),項目業績數量要求不得超過3項,業績如設置金額或規模要求,必須與本項目預算和規模相當。按百分制設置各項分值。”按照該模板規定,投標人提供同類業績數量不得設置超過3項,且評分分值不超過3分;本項目設置需要提供10個同類業績,且總分值為5分,超過規定的業績數量要求及分值,違反該規定。因此,依據深圳市政府采購中關于政府招標文件(通用服務類)模板等法律法規,對本項目評分標準“同類項目業績”“履約評價”做出修改。
回復:由于深圳海關為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省級以下直屬機構,受海關總署直接領導,本項目不適用《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及深圳市政府采購相關文件,故不予更改評分標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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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